惠企政策/申报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办事指南/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发文层级
国家
三、政策类别
税收优惠政策
四、政策标准
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五、政策有限期
2018/01/01--2023/12/31
六、申请条件
免申即享(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七、申报有效期限
2018/01/01--2023/12/31
八、申请材料
免申即享
九、办理流程
免申即享
十、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
十一、办理期限
无要求
十二、责任部门、责任科室、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樟树市税务局税政股;0795-73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