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申报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办事指南/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二、发文层级
国家
三、政策类别
税收优惠政策
四、政策标准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政策有限期
2020/01/01--2021/12/31
六、申请条件
免申即享
七、申报有效期限
2020/01/01--2021/12/31
八、申请材料
免申即享
九、办理流程
免申即享
十、申报方式
免申即享
十一、办理期限
无要求
十二、责任部门、责任科室、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樟树市税务局税政股;0795-73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