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申报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扶持政策办事指南/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1.《关于新时代推动江西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58号)
2.《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20〕24号)
二、发文层级
樟树市
三、政策类别
融资扶持政策
四、政策标准
(一)支持企业在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1.支持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
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资金奖励。该项奖励分步实施,其中:
(1)拟上市企业完成股改和工商注册登记后,将有关注册文件报送市金融办且审核通过,给予100万元奖励,并支持企业申请宜春市财政30万元奖励;
(2)拟上市企业获得江西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给予15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被沪深交易所(创业板和科创板)或中国证监会(主板)正式受理后,凭受理文件,给予250万元奖励;
(4)拟上市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并支持企业申请宜春市财政300万元、省财政50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在北京交易所上市
拟上市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参照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奖励政策执行(扣除“新三板”奖励)。
3.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最高230万元资金奖励。该项奖励分步实施,其中:
(1)拟挂牌企业完成股改和工商注册登记后将有关注册文件报送市金融办且审核通过,给予30万元奖励,并支持企业申请宜春市财政30万元奖励;
(2)拟挂牌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给予150万元奖励,并支持企业申请宜春市财政50万元奖励;
(3)“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创新层挂牌,再给予50万元奖励。
4.支持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1)企业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并取得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2万元奖励;
(2)企业在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审核通过的,给予30万元奖励,并支持企业申请宜春市财政30万元奖励。
5.支持企业转板上市(挂牌)
(1)“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摘牌后在沪深交易所、境外上市的,按照对应奖励标准扣除“新三板”奖励金额进行奖补。其中摘牌后转境内上市的,可按照辅导备案、申报、上市分步实施奖励;
(2)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板至“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50万元奖励(扣除股改奖励)。
(二)支持企业在境外上市
1.企业到香港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和全球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主板、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如募投项目在我市,募集资金净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并汇回我市的,待公司募集资金进入国内指定账户,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并支持企业申请宜春市财政200万元奖励。
(三)鼓励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迁入我市
1.省外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市且在我市纳税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省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市且在我市纳税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80万元奖励;省外“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市且在我市纳税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30万元奖励。
2.对迁入我市影响较大、产业带动作用强的上市(挂牌)企业,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和扶持。
(四)加大上市(挂牌)培育扶持力度
1.拟上市(挂牌)企业因股改及辅导过程中新增税收对应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即征即补的办法,全额列支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期限为三年。
2.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股改中因改制重组而新增税收对应中央、省、宜春分成部分,在企业上市后三年新增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列支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如三年内未奖完的不再奖励。
3.落实项目用地支持政策。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并及时报批。
4.落实首办负责制。各部门单位为进入辅导阶段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权证办理、行政审批(许可)、合法合规证明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行当场登记;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在收到企业申请后法定工作日内加速办结。市金融办要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事项,并负责跟踪督办。各行政执法部门履职过程中,对拟上市(挂牌)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应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确需处罚的,应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的同时通报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后续融资
1.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申请材料被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正式受理并获得批复、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奖励额度与募集资金投资我市比例挂钩的原则,凭申请材料、批复文件、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募集资金投资我市证明材料,按投资额的1%给予该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2.“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融资的,按照奖励额度与募集资金投资我市比例挂钩的原则,凭申请材料、批复文件、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募集资金投资我市证明材料,按投资额的1%给予该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六)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
1.对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市外新迁入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若以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实到资金的1%给予投资企业奖励;若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实到资金的1%给予普通合伙人(GP)奖励。企业可按资金到位情况逐年申报或合并申报,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对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高管期间内按其在该企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80%列支企业发展扶持资金。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股权投资类企业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自然人。
3.对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80%列支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对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对象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对于合伙制企业,计算对象为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以及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取得的所得和转让份额时缴纳或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具体类别与缴税金额由市税务局确定。
4.对投资市内企业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投资期限满24个月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被投资企业不得为该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关联企业且自身非股权投资类企业;单一股权投资类企业每笔投资单独核算投资金额和投资日期;对于投资于同一企业的多笔投资,奖励金额累加计算。
5.对将投资项目(企业)从市外引入市内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投资项目(企业)实收资本的1%给予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在计算募集资金、投资金额时,应按绝对值扣除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与出资部分。
五、政策有效期限
2021/11/19--
六、申请条件
参照本指南:第四、政策标准
七、申报有效期限
长期
八、申请材料
参照本指南:第四、政策标准
九、办理流程
1.申报:企业准备相关资料并提出申请;
2.初核:市金融办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评意见,汇总拟定兑现扶持政策对象名单;
3.审核:通过初评的企业,经上级有权决策机构审核后,研究审定;
4.兑现:审核通过后,由市金融办负责兑现惠企政策。
十、申报方式
线下--樟树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地址:樟树市药都南大道23号;受理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十一、办理时限
暂无
十二、责任部门、责任科室、联系电话
樟树市金融服务办公室;0795-7336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