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关于申请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资金 企业发展基金的报告/办事指南
工业园区管委会:
XXXX有限公司于X年X月与樟树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宗地位于X园区X路,占地面积X平方米(X亩)。合同约定项目于X年X月之前开工,在X年X月之前竣工。
X公司于X年X月至X年X月期间,上交税收X万元。根据樟办发〔2009〕17号《樟树市鼓励客商投资兴办企业奖励扶持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城北工业园和盐化工基地兴办的工业企业,在建设期间的土地使用税依法缴纳后,按地方所得部分提取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2020/4/27前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书项目参照此政策)《樟树市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实施办法》(樟府办发〔2018〕58号)第(二)条规定:“张家山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土地、城北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企业按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75%提取企业发展基金。盐化基地内企业按其与政府签订的合同规定确定为正式投产日的,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征收的土地使用税100%提取企业发展基金,两年后按75%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他企业按据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提取企业发展基金”(←2020/4/27前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书项目建设期满后、2020/4/27后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书项目5年期满后参照此政策)《樟树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新二十条》(樟办发〔2020〕15号)第三条规定:“5年内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期满后按市有关政策执行。”(←2020/4/27后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书项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起5年期限内参照此政策),我公司符合返还条件,现申请依规返还X公司于X年X月至X年X月期间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资金、企业发展基金X万元。
特此申请
XXXX公司
X年X月X日
附件:1.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2.不动产证复印件
3.纳税证明
4.招商引资合同书